原油期货外管局配套政策出炉 可以外汇形式汇入资金
发布日期:2015-08-03浏览:1861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7月31日讯,今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简称外管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原油期货交易的中的结算及交割相关的问题,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待相关部委的配套政策出炉后,原油期货年内上市可期。
根据《通知》,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这说明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汇入外币,不必事先兑换成人民币,减少换汇的麻烦。
《通知》指出,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针对交割问题,《通知》也明确规定,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央行在7月24日发布公告部署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表示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并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等开立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做出具体规定。
2015年3月18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下称“能源中心”)发布第一批4个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后,6月29日,能源中心公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3个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随着各部委配套政策的陆续推出,第三批关于交易结算和风控的规则也即将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证监会发文,允许境外投资者从事境内特定期货交易,并确定原油期货为首个品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统筹原油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协调配合相关部委出台原油期货配套政策、审批上海期货交易所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章程及交易规则;指导做好业务规则准备、会员招募、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市场宣传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上述工作预计需3个月左右完成。这也意味着原油期货有望在今年正式上市。
根据《通知》,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这说明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汇入外币,不必事先兑换成人民币,减少换汇的麻烦。
《通知》指出,期货交易所为会员以及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资金收付、汇兑及划转。存管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报送账户、账户内结售汇、境内资金划转、外债相关数据。
针对交割问题,《通知》也明确规定,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的,直接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交割货款结算服务的期货交易所或会员,应当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通过银行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留存交割结算单等相关业务档案5年备查。
央行在7月24日发布公告部署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表示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并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等开立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做出具体规定。
2015年3月18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下称“能源中心”)发布第一批4个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后,6月29日,能源中心公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3个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随着各部委配套政策的陆续推出,第三批关于交易结算和风控的规则也即将面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证监会发文,允许境外投资者从事境内特定期货交易,并确定原油期货为首个品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曾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统筹原油期货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协调配合相关部委出台原油期货配套政策、审批上海期货交易所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章程及交易规则;指导做好业务规则准备、会员招募、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市场宣传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上述工作预计需3个月左右完成。这也意味着原油期货有望在今年正式上市。